维权,鄂尔多斯是认真的!教你做精明消费者!
3月15日上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康巴什区管委会联合在康巴什美食广场举行了以“网络诚信·消费无忧”为主题的第35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大型纪念活动。
活动现场,工商、消协、烟草、盐务等多家单位设置了宣传咨询服务台、受理消费者投诉台和假冒伪劣商品展台,通过现场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展板、开展有奖答题、对商品真伪进行对比鉴定等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向广大消费者介绍商品知识和消费知识。同时,为了让消费者能够直观辨认出商品真伪,部分企业展出各种真假商品,并设专人现场讲解辨别知识,为消费者解疑答释。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并受到好评。
此外,市工商局安排执法人员配合宣传活动,对活动中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举报,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媒体跟踪报道。
活动当天,活动现场共设置宣传展板133块,发放宣传材料2万余份,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投诉台54个,接受咨询150多人次,3000多人参加了今天的活动。
您是否经历过——
同一故障多次维修
修理多次仍然不行
买的商品以假充真
干洗衣服褪色不赔
……
面对这些消费侵权行为,您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以下这十个维权经典案例,告诉您如何做一个“精明”的消费者。
315打假重拳出击
典型案例一
银行转嫁义务滥收费用案
【案情简介】根据群众反映,2016年10月,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对某银行格式合同进行检查,发现该银行在提供房屋按揭贷款和小微企业房屋抵押商业贷款时,与客户共同到房管部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费全部由客户缴纳并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费的收取,均应由某银行承担。
【处理结果】该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滥收费用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例评析】银行业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时,将本应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给贷款客户,属于变相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负有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或应当依法履行保证产品质量或服务的义务。但在实际中,经营者为减少费用,往往逃避责任和义务,利用经营优势或地位转嫁义务,将依法应当承担的费用通过强制交易、限制竞争等手段转嫁到客户或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要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
典型案例二
某通信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根据消费者举报,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对某通信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某通信公司为了应对市场竞争,扩大短信业务使用量,通过给老师赠送话费的营销手段,于2014年9月,给2所学校2014年新入学的高一新生家长开通了短信业务。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例评析】该公司为了应对市场竞争,扩大业务使用量,通过给老师赠送话费的手段,获取市场占有率及交易机会,从而排挤竞争对手,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环境,直接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让消费者无选择性的被动消费,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将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典型案例三
某医院限制竞争及滥收费用案
【案情简介】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根据部分患者反映,对鄂尔多斯某医院进行检查,经查,该医院在患者就诊时必须办理就诊卡,并收取就诊卡费2元,不出具任何票据,如果就诊卡不带或者丢失必须补办,否则不能就诊。该就诊卡在其所有就诊环节未起到任何作用,医院只是为了收费将该费用强加给患者。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已构成限制竞争及滥收费用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例评析】医院本该利用自己的医疗技术优势,扩大经营,更好地服务患者,但该医院却急功近利,依赖自己具有的优势地位滥收费用,最终受到了惩处。
典型案例四
购买假种子获赔偿案
【案情简介】农民李某在杭锦旗锡尼镇某店购买了价值750元的齐头黄萝卜种子,结果发现长出来的并不是该品种的萝卜,于是找经营者处理。经营者认为李某肥料上的重了,不予赔偿。李某坚称自己有种植萝卜十多年的经验,该品种并不是齐头黄的种子。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投诉到12315,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接到投诉后,杭锦旗消费者协会立即联系农业局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进行了调查了解,证实李某所述属实。
【处理结果】经杭锦旗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九万斤萝卜,按每斤萝卜一角钱由经营者赔偿9000元。同时由杭锦旗消费者协会帮助李某以每斤2角钱的价格将萝卜销售给当地一家农牧有限公司,李某受益18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营者销售假种子构成欺骗行为,应对消费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本案当中,杭锦旗消费者协会为了调解成功积极给农民找销路,值得称赞。
典型案例五
假柒牌、假甩卖 真工商、真处罚
【案情简介】2016年8月18日,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祥和家园底商的柒牌男装店,门牌上写着:“柒牌不干了,甩货”但店里面卖的都是其他品牌的服装。接到举报后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所售服装全部是其它品牌,没有一件是柒牌服装,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例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等有关情况。本案中当事人假借柒牌男装店面,销售其它品牌服装,并虚构“柒牌不干了,甩货”的事实,引起消费者误解,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典型案例六
油品质量有问题 工商出手保权益
【案情简介】2016年1月19日乌审旗工商局接到消费者田先生投诉,称其在乌审旗蒙大工业园区某加油站为自己车辆加注-35号柴油后导致车辆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田先生在自行与加油站相关负责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乌审旗工商局,要求工商部门对该加油站的油品质量进行检测,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处理结果】乌审旗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2016年1月21日委托某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加油站销售的-35号柴油进行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后经乌审旗工商局多次调解,双方同意加油站一次性赔付田先生10000元。同时对该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例评析】成品油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应当承担由其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七
点赞惹纠纷 工商来支招
【案情简介】2016年7月13日,消费者张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某大酒店开展点赞活动:集够108个赞,一个大人和一个小孩可以免费就餐;集够128个赞,另赠送一个披萨,未限制名额。张某满足活动条件后来该店兑换,结果被告知上午来兑换须加9元,下午来兑换须加28元,付费后才可就餐。双方就此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东胜区工商局进行了投诉。
【处理结果】东胜区工商局接到投诉后,通过与消费者和企业负责人的现场调查,最终确定,该酒店在宣传中未将相关事项表述清楚,导致消费者误解,经东胜区工商局调解,最终该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兑现承诺,由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同时也认识到了错误,东胜区工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道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某大酒店发起点赞活动符合《合同法》中规定的邀约的基本要素,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消费者只要参与完成了所要求的行为并告知商家,即可享受一定的报酬,商家不按照广告中的承诺履行义务,则形成违约。
典型案例八
侵权假冒危害大 工商打击保权益
【案情简介】2016年4月6日,康巴什工商分局接到举报称,康巴什某名酒销售店销售的某品牌白酒涉嫌假冒侵权,要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康巴什工商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店销售的某品牌白酒进行了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某品牌白酒共计110瓶防伪标识与厂家防伪标识存在明显差异。康巴什工商分局当即立案进行调查,后经厂家鉴定,以上白酒均为假冒侵权白酒。
【处理结果】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白酒,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例评析】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知识产权及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代表了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水平及标准。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对于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碍,对商标持有者构成侵害,对消费者的购物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带来了相应侵害。
典型案例九
商家服务不到位 消费者受伤得理赔
【案情简介】2016年6月4日,包头市的消费者赫某在达拉特旗某游乐场游玩过程中,由于某游乐场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消费者不慎摔倒,脑部出血昏在医院住院一个多月,消费者赫某要求某游乐场赔付其医药费和误工费共计50000元。由于赔偿数额较大,双方协商未果,后消费者投诉至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结果】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迅速指派专人负责处理。通过和双方当事人的多次调解后,最终达成协议:某游乐场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先付2万元,待赫某提供给某游乐场全套合法的医疗单据、发票等证明后,再付给消费者赫某3万元,共计50000元赔偿。
【案例评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治危害发生的方法。由于游乐场工作人员未尽其责,现场安全工作不到位,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
典型案例十
假冒五星级酒店案
【案情简介】2016年4月19日,工商局执法人员通过网上检查发现鄂尔多斯市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上酒店介绍“鄂尔多斯某酒店给你五星级的服务、超五星级的享受”的内容,经调查核实鄂尔多斯市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被评为五星级酒店,也不能提供五星级酒店的服务。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例评析】通过此案,警示经营者应对自己的广告及其他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自己的承诺负责,否则就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期编辑:何苗 校对:李丹妮